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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次数不及美国1年的召回成绩

2020-01-13 22:44:38  双城汽车网

消费保护多难产 厂家何时拥有道德血液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6年有余,召回次数不及美国1年的召回成绩。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不愿意实施召回,隐瞒产品缺陷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对汽车召回也存在诸多不正确的理解,许多人把汽车召回与产品质量低劣画上了等号。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敦促制造商对汽车品质精益求精,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7月,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加大了对违规厂家的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最高将被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征求意见稿依旧在“征求”当中,实施的可能性日益衰减,有望与燃油税、汽车“三包”成为汽车领域的“难产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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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突飞猛进,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对比西方各国严格而完善的消费保护措施,我国汽车消费保护政策显得过于柔弱,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明显。6年前颁布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行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相关法规为后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汽车召回与否全在厂家自己。这样的宽松管理,导致一些缺乏“道德血液”的厂家,在明知自己出产的汽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不愿意愿实施召回。更有甚至,采用秘而不宣的办法,车主找上门来立即给予免费维修,不知情的车主只能自认倒霉。毋庸置疑,这样的情况任其发展,势必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鉴于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厂家必须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的相关信息,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国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对于不肯召回缺陷产品的厂家,主管部门有权以强硬的姿态对其处以巨额罚款、追究。与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法规相比,这份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企业的处罚措施和力度虽然仍旧比较轻微,但毕竟是一次进步。

去年发生在美国的丰田召回事件,使我们看到,一个经济真正发达的国家,首先必须拥有完善的制度,而这个制度必须首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的相关制度却主要保护厂家、商家的利益。所谓消费者利益保护,多数尚停留在教育消费者学会如何识别假货的层面。本应由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汽车召回监管条列难产,汽车“三包”难产,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均告难产,说明我国消费者成为真正的“上帝”,还得等到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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