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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立法治霾蓝天可期美食

2021-01-02 05:51:15  双城汽车网

2016年《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相继出台,两部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2015年,黑龙江省内权威检测机构经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分析,得出论断:燃煤是造成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冬季,大气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此外,哈尔滨市机动车与日俱增,截至2016年,机动车已达1 0余万辆,年均增幅超15%。这使得空气污染正在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混合型递进。

在这个大背景、大趋势、大主因下,2016年,《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发展不容放缓

修法与时俱进

2010年颁布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了近六年,部分条款显然已难以跟上因经济发展而生发的管理新形势需要。加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规范,这为哈尔滨市的该项立法提供了上位引领与遵循。

生活情势迅变,修法呼声日隆,紧迫性与必要性催生前瞻布局。其实,哈尔滨市在2014年就已经启动了该项修法工作。

2014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后,该条例修正案(草案)获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随后,常委会将修正案(草案)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联系点,广泛、多方征集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协调会等形式,围绕关键、疑虑条款深入调研、逐步夯实、反复论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修中生变,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国家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于此,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涉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面与国家相关部委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2016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通过了 新 修正案(草案)。

2016年10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最终批准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进行了19处修改。新修订的条例总计二十二条,与时俱进的内容主要在: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六百元罚款;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为燃煤立法

向雾霾宣战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国内制定的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属创制性立法。

国内地方性法规从未有过针对燃煤事项的单独立法。2016年1月1日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该法涉及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也仅见于第四章第一节部分的原则性表述。 而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欠缺立法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由此,急需制定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11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加强燃煤管控保护大气环境立法座谈会》,时任省委副书记 主持会议,在科学、系统地分当时正值HTC召开新品发布会前夕。李东生在微博中盛赞HTC表示“同为华人厂商析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形势的基础上,对全省及重点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和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对省委指示及污染防治局势高度重视,立即指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着手起草重大事项决定草案。2015年12月8日,决定草案起草工作基本完成。但在此期间,《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考虑到哈市刚刚起草的决定草案与省两办新下发的通知相比较,通知更具体、具有操作性,但由于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缺乏立法的强制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经向市委请示后,决定把制定 重大事项决定 调整为 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

2016年1月7日,条例草案成型,哈尔滨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四天后,即1月11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在机关站、《哈尔滨》等媒体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还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专家论证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政府沟通协调会、研讨会等密集展开。

2月26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被通过。

4月21日,在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总计七章四十七条。主要的亮点在以下几方面:

工业企业和供热单位从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该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给环保部门。对逾期未抄送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环保部门将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力、钢铁、水泥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燃煤使用的相关信息。对未定期公布相关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部门有权力和对燃煤使用单位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并且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在全市行政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占领粮弹仓库20多座的燃煤锅炉。

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没有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环保部门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储存燃煤、煤灰渣没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保部门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及时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

(作者就职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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