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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年月日第次部务会议审议了

2021-12-16 05:55:23  双城汽车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删除第十七条。修改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对 二是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将第十条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修改是由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包含了以上内容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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