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花60万元大洋
2020-01-11 11:31:57 双城汽车网
新皇冠才开8年就要报废 60万换来短命豪车
60万元买回漂亮皇冠
一位姓吴的深圳市民,几年前花60万元“大洋”,买了一辆油光闪亮的新皇冠。但令吴先生震惊的是,8年后,这辆表面上气派依然的皇冠,却摇身变成了“报废车”!
据吴先生讲,1997年11月25日,他和深圳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小轿车《购销合同》,约定他向公司购买一辆丰田黑色皇冠3.0小轿车,单价63万元(此价含附加费、增容费、过户费),机电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代办保险及缴纳附加费、增容费。1997年12月3日,吴先生向公司支付了63万元现金。1997年12月上旬,机电公司将丰田黑色皇冠3.0小轿车(JZS155型)一辆及该车行驶证等手续交给吴某。
新车竟是来历不明进口车
然而车辆用了8年后却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2004年10月,吴某像往年一样,到深圳市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年审业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吴某:他所拥有的丰田黑色皇冠3.0小轿车已不能再进行年审了,且必须于2004年12月29废。吴某听到此消息后,百思不得其解,经过询问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方知自己的丰田皇冠车竟然是一辆营运车,依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营运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并不得延长使用,年限届满后必须报废。自己的私家车怎么成了营运车了呢?
为了查明该车的“真实来历”,吴某到深圳市交警局车辆管理所查阅了该车档案材料,发现这辆丰田车,原系来历不明的进口车辆。该车辆通过套用深港出租车公司一辆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丰田科罗娜”出租车车牌,然后以该出租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需更换发动机及车壳为由,向车管所申请更换相应的发动机及车壳。接着,将吴某所买“丰田皇冠”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套成已更换完毕的发动机及车架号,然后与车管所内部人员串通,将原“丰田科罗娜”出租车的出厂日期1988年2月更改为吴某购车时的1996年。
报废“丰田科罗娜”变身豪车
就这样,一辆已经报废的“丰田科罗娜”出租车一下子变成了一辆崭新的“丰田皇冠”豪华轿车,一辆来历不明的进口豪华轿车变成了拥有“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可以公然拿到“正规”车场出售,一辆“黑车”就这样“洗白”了。
由于考虑到是在正规车场购车,且“手续”齐全,吴某多年来并没在意车辆的真实“来历”,直到2004年10月发现自己的车竟然是一辆营运车(按规定一般小轿车可以使用15年,经过检验可以延长使用到20年,而营运车只能使用8年)。发现真实情况后,吴某愤而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机电公司退还自己的购车款,并应赔偿自己的购车款利息损失。
受骗车主胜诉获赔29万
而被告方机电公司则辩称,1997年11月25日,公司和吴某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根据约定,合同双方履行了彼此的义务同时享有各自的权利,该合同当然合法有效。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的公司是合法的汽车经营单位,对该车的来历不存在有任何欺骗行为,相反,有汽车专管部门关于该车的备案登记足以鉴证。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份购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购车款,被告亦应向原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车辆。但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有关车辆的档案材料来看,该车是通过深港出租车公司一辆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丰田科罗娜”出租车,以该出租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需更换发动机及车壳为由,向车管所申请更换相应的发动机及车壳,将原告所买“丰田皇冠”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套成已更换完毕的发动机及车架号,并将原“丰田科罗娜”出租车的出厂日期(1988年2月)更改为1996年。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原告应将车辆及该车的相关证件返还给被告。鉴于原告已使用该车8年(从该车初次登记日期起算),故应按该车15年的使用年限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7年的损失294000元(630000元÷15年×7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车款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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