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环保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权责
2020-07-11 06:47:04 双城汽车网
赫章县环保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权责清单清理登记表
附表1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权责清单清理登记表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事项 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0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2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环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进行办理。3、事后监督: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进行事后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业务股 分管领导:阳光武、业务负责人:帅亮平、陆涛,业务人员:顾玉梅、毛晓龙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环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经现场踏勘,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办理。3、事后监督: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生产进行事后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业务股 分管领导:阳光武、业务负责人:帅亮平、陆涛,业务人员:顾玉梅、毛晓龙 3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核发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环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办理。3、事后监督: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生产排污情况进行事后监督。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参照《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业务股 分管领导:阳光武、业务负责人:帅亮平、陆涛,业务人员:顾玉梅、毛晓龙 4 政府服务 环境专业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21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保留并划入其他 1、受理环节:申请人委托,一次性告知申请委托人需提供材料;2、审查环节:对申请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签订委托协议,申请人缴费,进行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未规定事项依据。 赫章县环境监测站 分管领导:阳光武、业务负责人:刘克富,业务人员:杜礼孝,毛晓龙 5 行政许可 排污费减免缓缴许可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5条第一款: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第16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历年未办理 6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57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7条第四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历年未办理 7 行政许可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批准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1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通过事后监督可完成达到要求 8 行政服务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通过事后监督可完成达到要求 9 行政服务 污染源申报登记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48条第一款: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通过事后监督可完成达到要求 10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年检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31号令,2008年修订)第18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须于每年2月底前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查。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通过事后监督可完成达到要求 11 行政许可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历年未办理 12 行政服务 排污费收取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第2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赫章县环保局 取消 通过事后监督可完成达到要求 填表说明:一、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取消或者保留,同时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九项类别之一的,划入相应类别,在权责清单中予以调整;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九项类别,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确需实施的,划入权责清单中的其他类别,在权责清单中予以调整。二、设定依据的填写具体到法律的条、款、项。三、事项填写具体到办事流程。四、事项依据的法律填写具体到条。五、承办机构和追责对象范围要具体到管理该项工作的部门机构及分管领导和具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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