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612号
2020-08-19 00:16:52 双城汽车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法〔2016〕12号
大庆石油管理局: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住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宏斌 2015 年11月20日,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所属单位大庆油田电力集团宏伟热电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和2#烟囱外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标准限值。你单位所属单位大庆油田电力集团宏伟热电厂于2015年11月25日签收了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庆环法〔2015〕8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大气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15年12月3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5〕85号)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万元整。2015年12月10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进行了复查,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再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抚摸宝宝的手和脚。如果有座位的话。2016年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6〕1号),自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共15天)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计罚,处以罚款拾伍万元整。2016年1月8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所属单位大庆油田电力集团宏伟热电厂进行了第二次复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1号烟囱外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的标准限值。我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6〕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6〕9号)、《大庆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2016年1月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6〕1号)已对你单位进行按日连续计罚,计罚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共29天),按原处罚数额壹万元整(100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当有人访问别人的站时才有机会来访问自己的站。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帐 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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