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装修时受伤责任谁担覆盖
2021-12-30 14:56:48 双城汽车网
民工装修时受伤,谁担
某县A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汤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汤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
。汤某接到该装璜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汤某每天付工资25元。2003年6月6日下午3时,杨某在切割硅酸盐板过程中,被异物击伤右眼,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和A大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杨某和A大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杨某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即由A大酒店来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汤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汤某和A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因此,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汤某来承担,A大酒店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
点评: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杨某、汤某、A大酒店三乾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我们知道,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二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这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头版放上了上赛季AC米兰的全家福 就本案而言,汤某和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汤某自备,大酒店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汤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汤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汤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汤某的控制和支配,汤某则每天给付25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案情结果]作为雇主的汤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
[相关法规] 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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